在的全國兩會上,政協委員洪天慧公布了一組數據:,全國僅有174萬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與當年全國參加生育保險的1億職工人數相比,僅占不到2%;與每年全國1600萬出生人口相比,僅占10%左右。
覆蓋面過小,導致的結果是:多年來我國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逐年增加,甚至超過當年基金收入,同樣以為例,當年全國生育保險基金收入132億元,支出88億元,累計結余則達到212億元。
那么,我們的生育險究竟遺漏了哪些真正需要的人群呢?據調查,主要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非正規就業、非在編人員以及生育期失業的女職工。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有制度根源。目前我國實行的生育保險制度,主要是1994年頒布、至今仍處于“試行”地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查閱該辦法,發現,在該辦法的適用人群上,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大家知道,90年代初期的企業構成與今天相比已經大不相同,今天,私營企業、農民工、靈活就業的人群占了相當大多數,如果仍然按照過去的標準,多數女性打工者都要被排斥在生育險之外了。
而按照7月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也就是說,生育險應該覆蓋到所有職工,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包括戶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就業的城鎮職工。北京的這次糾偏,顯然是順應新法實施的配套之舉,不是“可為可不為”,而是 “必須為之”。
但是,單靠目前的新法,還不足以一下子補回過去這么多年的欠賬。就全國范圍而言,當務之急,仍然要強化政府在生育保險中的責任,比如,明確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助,以保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生育者,能夠及時按規定獲得生育保險待遇。
另外,如有人大代表所言,企業參與生育保險的積極性和行為方式非常重要,是關系這一保險制度能否實現的關鍵,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可借鑒其他國家經驗,規定生育保險基金除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外,還可根據情況,對雇傭女性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以及繼續雇用產后女性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的替換工人費用和培訓費用,給予一定補償和獎勵,以激勵企業使用女職工、發揮生育保險制度促進女性就業的制度功能。
再有,就是強化生育保險費用繳納的強制性,明確設定懲罰性條款,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不影響職工個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總之,所有的一切,都要實現一個目標:覆蓋生育保險,一個都不能漏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