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1)保險對象的特殊性。
(2)保險事由的特定性。
(3)生育保險與國家人口政策的緊密相關性。
(二)生育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從事自己家庭的家務勞動者并不被視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因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險的范圍之外。
2.生育保險基金
我國的生育保險基金來源于城鎮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法律 教育 網
3.生育保險待遇
我國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大致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產假,生育津貼,醫療服務等項內容。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