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支付依據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號)、《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5]62號)等相關政策文件。
第二條 適應范圍與職責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社保經辦機構”)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辦機構(以下統稱“社保代辦機構”)和參加北京市生育保險的單位及個人。
二、市社保中心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及管理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社保經(代)辦機構的業務等工作;社保經(代)辦機構負責管轄區內參保單位的具體經辦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待遇支付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