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促進婦女公平就業,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共6章26條。
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于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二是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規定一致,有利于落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規定;三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于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于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生育保險籌資原則及繳費比例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第五條)。根據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生育保險支出占工資總額的比例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后實施;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