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系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
同民主政治聯系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可能而且必須把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
法制與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