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低保申請條件標準
一、申請資格
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二、申請受理
1、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2、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3、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1)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4、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2)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3)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三、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四、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并定期進行輪換。
五、審核審批
1、鄉鎮人民政府應(街道辦事處)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及其他便于群眾觀看的地點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2、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電子屏、村(居)務公開欄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六、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殘疾證、病例、不動產登記證、社保統籌個人繳費明細
5、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協議)復印件
6、其它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