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城市低保的條件:
凡持有非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達不到城市最低標準的城市困難居民,不論其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住所、單位性質如何,都應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學、工作等必須的原因,辦入本旗縣市非農業戶口不滿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電話,且月話費超過40元的;
⒊擁有汽車、非營運摩托車、貴重手飾、移動電話、空調、電腦等高檔消費品及飼養觀賞寵物的;
⒋家庭月電費支出超過30元的;
⒌進行餐飲、娛樂等高消費活動的;
⒍因家庭成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造成生活困難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積(建筑面積)超過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難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營業性門點的;
⒑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⒒出資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的;
⒓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區居委會、辦事處及審批機關調查核實的;
⒔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介紹或不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的;
⒕經查三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實,盡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經街道或社區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
⒗有購買股票或其它投資行為的;
⒘有多名法定贍養人,且法定贍養人中有一戶有贍養能力的;
⒙有法定撫養、扶養人且法定撫養人和扶養人有撫養、扶養能力的;
⒚人戶分離的人員,享受戶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縣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