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及保障標準
1.持有本地常住戶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2.城鄉困難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及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開展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簽署意見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區縣民政部門對同意納入低保的發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公示,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寄送“不予批準低保通知書”。
3.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2020元。
4.城鄉低保資金實行“一卡通”按月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