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規則
1、老員工按上年月均工資來申報;
2、新員工按年內首月工資來申報。
注:如果社保基數和工資不對應,在稽查審計時會有風險。
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目前全國各地的社保繳費辦法不完全一致,通常,單位職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
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公式:
①社會保險基數=上限
(個人月平均工資≥上限)
②社會保險基數=職工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
③社會保險基數=下限
(個人月平均工資≤下限)
其中,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通常為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舉例
假如某地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現有甲、乙、丙三人,個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分別為1500元、5000元和10000元。則三人本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過程如下:
根據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計算得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9000元(=3000×300%),下限為1800元(=3000×60%)。
甲:1500<(3000×60%),由于甲的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于下限,則按下限核定;
乙:5000位于1800和9000元之間,則按實際個人上年月均工資核定;
丙:10000>(3000×300%),由于甲的個人上年月均工資高于上限,則按上限核定;
于是,甲乙丙三人本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分別為1800元、5000元和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