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7年臨海市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員: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49號)和《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布度臨海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臨人社綜〔2017〕 16 號)文件,浙江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385元(以下簡稱省平工資),臨海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3734元(以下簡稱市平工資)。據此,從2017年7月1日起調整我市社會保險各險種繳費基數,具體調整范圍如下:
一、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為浙江省平均工資的60%,即2820元,上限為300%,即14096元。
二、機關事業性質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按《浙江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中心關于啟用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通知》(浙養老險函〔2017〕4號)執行。
三、機關事業性質職工基本醫療、生育、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統一為浙江省平均工資,即4699元。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為浙江省平均工資的60%,即2820元,上限為300%,即14096元。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為臨海市平均工資的80%,即3583元,上限為300%,即13433元。需調整繳費基數的城鎮個體勞動者請在7月20日前到臨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申報調整。未申報調整的,繳費基數默認為臨海市平均工資的80%,即3583元。
請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繳費,以免影響社保待遇享受。
臨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臨海市就業管理處
2017年6月22日
附:浙江調整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
為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管理,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4〕22號)等規定,結合《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意見》(浙人社發〔2012〕10 號)等文件,現就進一步調整完善個人賬戶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確個人賬戶使用范圍
進一步厘清個人賬戶當年和歷年結余資金使用范圍。
1.個人賬戶當年資金可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普通、急診)醫療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費用。
2.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由個人承擔的自理、自付、自費醫療費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
二、推動個人賬戶家庭共濟
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的醫療保障費用,實現家庭成員之間共濟互助。實行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的近親屬為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授權一個或多個近親屬使用。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的醫療保障費用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近親屬無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歷年結余不足時,在浙江省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按規定由個人承擔的自理、自付、自費門診醫療費用。
2.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近親屬使用除國家擴大免疫規劃以外的預防性免疫疫苗費用。
參保人員與其近親屬在同一統籌區參保的,參保人員可向所在統籌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近親屬綁定社會保障卡。參保人員與其近親屬不在同一統籌區參保的,或者所在統籌區暫不具備綁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持相關費用和身份憑證向所在統籌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費用核銷業務。
三、探索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為其本人、近親屬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1.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在4000元以上的參保人員,可自愿將4000元以上部分為其本人、近親屬購買指定的個人賬戶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如不足支付的,參保人員可按相同價格待遇自行出資購買。
2.各商業保險公司應結合個人賬戶資金分散、規模較小的特點,研究開發適合各類參保人群的個人賬戶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批準后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完善個人賬戶政策是我省建立更加緊密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涉及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策宣傳,制定實施細則,積極穩妥推進。尚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地區,要結合各地基金運行情況,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政策,按照先建立個人賬戶、再執行政策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醫療待遇。各定點醫藥機構和在浙相關商業保險公司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落實各項工作,確保本通知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