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揚州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
據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省廳《關于發布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184號)及江蘇省、揚州市統計局公布的江蘇省和揚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度社會保險基數進行調整。
根據省要求和《關于發布度揚州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揚人社[2016]213號),市區企業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16800元執行,繳費工資下限按2550元執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工資下限按2732元執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且職工申報基數應在繳費工資上下限范圍內。繳費基數與社會保險待遇掛鉤,為維護職工權益,每年省、市根據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而調整最低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體現。
揚州社保繳費比例最新調整
一、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下調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03號),兩年內階段性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為20%。
二、實施工傷保險八類費率,暫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
根據《關于調整揚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揚人社〔2016〕157號),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三類(0.6%、1%、1.2%)調整為八類行業基準費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單位按新基準費率繳費時,除勞務派遣企業和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暫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現繳費費率執行。市區勞務派遣企業向單類別工傷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應經備案確認后,按所派遣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執行;向兩類及以上工傷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統一按1.2%的基準費率執行。
養老保險:公司繳19%,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1%,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0.6%,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9%,個人繳2%。
具體社保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咨詢揚州社保中心。咨詢電話12333。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文昌東路9號市民中心一號樓
電話:(0527)80978600
附
市區社會保險申報繳費調整通告
為降低企業成本,維護職工權益,8月起,市區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有關情況調整如下:
一、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下調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03號),兩年內階段性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個人繳費比例仍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為20%。
二、實施工傷保險八類費率,暫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
根據《關于調整揚州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揚人社〔2016〕157號),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三類(0.6%、1%、1.2%)調整為八類行業基準費率(0.6%、0.8%、1.0%、1.2%、1.4%、1.6%、1.8%、2.0%)。各用人單位按新基準費率繳費時,除勞務派遣企業和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暫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現繳費費率執行。市區勞務派遣企業向單類別工傷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應經備案確認后,按所派遣用工單位的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執行;向兩類及以上工傷風險行業派遣用工的,統一按1.2%的基準費率執行。
費率調整后,我市工傷保險綜合平均費率將下降0.23個百分點左右,職工工傷待遇水平不會受到影響。
三、調整最低繳費基數
根據省要求和《關于發布度揚州市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揚人社[2016]213號),市區企業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16800元執行,繳費工資下限按2550元執行;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工資下限按2732元執行。
經測算,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養老保險由512元/月調整為546元/月(選擇高檔次繳費的由966元/月調整為1120元/月),醫療保險由255元/月調整為272元/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且職工申報基數應在繳費工資上下限范圍內。繳費基數與社會保險待遇掛鉤,為維護職工權益,每年省、市根據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而調整最低繳費基數,是參保人員提高社保待遇、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體現。
以來,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2%下調至1%、個人費率由1%下調至0.5%;生育保險費率由1%下調至0.5%;加上今年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的下調,對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具有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