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采取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緩繳社會保險費等措施,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穩定就業崗位,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一、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從5月1日起,將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低至19%。將自治區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降低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
二、切實做好已出臺降費政策的落實落地工作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發〔2015〕69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15〕76號)關于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和工傷保險平均費率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落實落地。
三、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各地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
(二)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參保地地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地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批準后執行。
在自治區本級參保的,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經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應與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
(四)困難企業認定條件、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企業狀況確定。
(五)批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六)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至2017年底。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鋼鐵、煤炭行業化解產能過剩中內部退養人員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精神,鋼鐵、煤炭行業化解產能過剩中的內退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五、加強組織領導,盡快組織實施
社會保險費率調整、減緩社會保險費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政策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切實發揮社會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器”“減震器”的作用,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 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二、從2016 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三、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社會保險費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長期精算平衡,并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標準不降低和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地具體調整費率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