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延遲退休女職工退休年齡計算表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干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于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是用人單位除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外常見的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
對于連續工作年限,通常雙方并無爭議,但是,對于解除合同時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問題直接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對該問題的厘清,有助于雙方依法處理相關爭議,用人單位也可以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一、法定退休年齡的現行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對企業職工屬于工人還是干部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經常存在認識分歧而引起退休爭議,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具體有哪些法規政策規定?在此,筆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001年5月1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中規定: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正、副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年滿60周歲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標準
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2001年3月13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別,不再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確定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2004年7月21日國家人事部頒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第五條規定: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三、代表性地方規定
1、廣東省
1999年4月27日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發布的《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4號)第二條規定: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應按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執行,即:“用人 單位全部職工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
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
根據粵勞薪[1999]14號的規定,廣東省是以工作崗位為認定女職工身份的標準,在工人崗位的50歲退休,管理崗位的55歲退休。
2、上海市
《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滬社保業?[1996]76號)第一條規定:(一)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的年滿55周歲),并已符合退休(職)條件的(下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二)女職工原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滿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為從事生產服務工作崗位的,經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后,可按其實際從事的崗位核定 退休、退職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