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下發《關于規范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用人單位及人員參保繳費的相關規定。
3月末前完成上年職工月工資申報
參保單位應于3月31日前申報2015年度職工本人月工資,至經辦大廳窗口下載單位參保人員明細,填報《參保人員2015年度實發工資統計表》,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加蓋單位公章,與電子文檔一并上報。期間未填報《授權委托書》的參保單位需集中完成補報;在填報《授權委托書》后,除辦理新參保、單位信息變更、合并或分立業務外,均無需攜帶公章。
及時足額預繳保費
根據全省統一要求,在2015年全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尚未公布前,用人單位需于每月12日前至市社保局進行預繳核定,按單位2015年12月應繳額確定預繳額度,憑核定通知上的應繳金額繳納保費。
待社平工資公布后,預繳基數高于實際核定繳費基數的,多繳部分用于后續繳費,低于實際核定基數的,應補足差額。其中2015年1-12月份未申報繳費的單位不能預繳保費。未按時足額預繳保費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處理。
按規定核定繳費基數
2015年社平工資公布后,參保單位應在7月31日前至市社保局辦理基數核定業務。
1.養老保險基數核定: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本單位工資總額小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本單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收入標準確定,高于2015年度社平工資標準300%或低于60%標準的,分別按社平工資的300%或60%進行核定。
2.失業保險基數核定: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收入標準確定。
基本簡介
社保繳費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
繳費比例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發展狀況編輯
步入2015年,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各地普遍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社保繳費基數,工資平均數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過上限的按照上限計算。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群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因此,社保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聯動機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勢必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如何平衡好參保對象的權利和義務,還需要統籌考量,拿出相應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繳費率。眼下,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為36.6%,個人為11%左右,合計超過個人工資的40%,在國際上屬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來大幅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無疑將進一步加重繳費負擔,影響參保熱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社保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調整必須同步進行,合理調整不同收入群體水平,減輕低收入者負擔。[1]
其二,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數據顯示,目前社會保障支出占我國財政支出12%,遠低于西方國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國家比例也在20%以上。從根本上解決養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須調整我國的財政開支結構。各地不能只盯著公眾的社保繳費基數,更應承擔起政府責任,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強保障體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后,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交的錢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沒有同步增加?2012年廣州曾打算提高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但根據方案,廣州居民繳納的醫保費用提高50%—108%,居民醫保報銷待遇卻只增加5%。這引發公眾強烈質疑,調整方案隨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多少,對養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語焉不詳,自然難以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實現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的同時,有關部門還需開動腦筋,通過多元化投資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眾的養老錢、救命錢白白縮水。
應該看到,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參保人必須先履行繳費義務,再享受待遇。無論從社保制度良性發展,還是從提升保障水平來說,適當調高繳費標準或是大勢所趨。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制定一攬子方案,多項措施齊頭并進,讓公眾繳得明白、繳得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