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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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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標準、低保來源、低保對象,所有關于低保的事項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為您整理的《陽江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城鄉居(村)民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低保工作質量和社會救助水平,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村)民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陽江市民政局是本市實施城鄉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司法、財政、物價、審計、農業、教育、衛生、勞動、工會、房管、供水、供電、工商、稅務和統計等部門應當配合、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鄉低保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低保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低保管理服務機構,為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證,解決必要的辦公條件,確保城鄉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對有勞動能力的城鄉低保對象給予勞動生產扶持,鼓勵其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城鄉低保制度的落實。

1、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城鄉低保對象檔案,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城鄉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保障標準調整等相關工作。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系,制定和落實幫困措施,完善低保救助政策,確保城鄉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

4、加強城鄉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

5、及時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咨詢等事宜,向社會宣傳、解釋有關政策。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套落實本級城鄉低保資金,制定城鄉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為民政部門落實城鄉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四)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城鄉低保標準的測算和調整工作。

(五)衛生、教育、房管、司法、勞動、工商、稅務、供水、供電等部門應當分工負責,對城鄉低保對象給予優待照顧。民政、衛生、教育、房管、司法等部門要切實幫助城鄉低保對象解決醫療難、子女入學難、住房難和法律援助難等“四難”的問題,共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的建立。

(六)其他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城鄉低保的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章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條城鄉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農業、物價、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指數、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等因素研究擬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縣級人民政府公布執行的城鄉低保標準要及時報陽江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條維持居(村)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具體是指當地維持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

第五條 城鄉低保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作適時調整。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具有本市轄區常住戶口或外地人口與本市常住人口形成家庭成員(配偶及子女)關系,共同生活在本市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四)城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第七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以下情形可視為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1、飼養名貴寵物、種植名貴花草、存有名貴書畫等觀賞品或收藏品的;

2、家庭存款及金銀首飾折合成現金合計超過一定數額的(一般為超過家庭成員6個月應領取保障金的總額);

3、有證券投資行為的;

4、家庭水費、電費、電話費較高的;

5、家庭成員有經常出入于高消費場所的;出資安排子女擇校或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自費出國工作、學習的;

6、申請日前1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勞動年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家庭人戶分離情況不清的(不含拆遷戶)。

(五)違反《計劃生育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賭博、吸毒人員,在其本人未徹底改正前不得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七)經當地政府認定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低保資金來源、管理

第八條實施城鄉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低保資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每年年底前,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當年新增應保人數、已保人數和補差金額數,提出下一年度財政預算計劃,經人大通過后,及時撥入低保資金專戶。

第九條低保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要按照《辦法》的規定,將年度預算的低保補助資金全部撥入“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的要求,共同做好低保資金的審核發放工作。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財政補助資金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對象人數,編制月(季)實際發放保障資金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低保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承擔發放的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所。民政部門將審核后的保障對象名單、補助金額等情況提交承擔發放的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所等發放單位,直接劃入低保對象個人帳戶。低保資金不能直接劃入低保對象個人帳戶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入代發單位或民政部門在銀行指定的帳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各種合法經濟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家庭成員獲得的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退休金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偶然所得等收入。

(三)接受贈與、繼承、社會捐助的資金等收入。

(四)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所領取的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其中失業保險金、養老金指失業保險期內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養老保險金等。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接受的贍養費、撫養費等。

(六)家庭財產出租的收入。

(七)家庭成員從事種養獲得的純收入,務臨時工、散工的收入。

(八)股份分紅的收入。

(九)其他應計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上述各種收入即使被拖欠也應計入應得收入。

第十三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

(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三)喪葬費。

(四)計劃生育獎勵金,獨生子女保健費等。

(五)因工(公)負傷的護理費,職工每月按規定上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六)社會各界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捐助款物。

(七)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四條 計算家庭收入,應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酬勞動,若其收入難以確定的,則按申請時勞動部門公布的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六條 沒有收入來源的殘疾人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申請人可分別憑殘疾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無勞動能力證明書等有效證件,按個人無收入計算。

第十七條  對在當地或外出打工的家庭人員,若難以確定其收入的,按所在務工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第十八條 長期(5年以上)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村)委的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組成的家庭,申請低保時按照居住地的低保標準核算。

第十九條職工本人戶口在城鎮,家庭其他成員戶口在農村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職工本人工資等收入除去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低保標準部分外,其余部分計入農村家庭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仍達不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在當地農村申請低保救濟。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所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應在扣除合理開支后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分立戶口的,在申請低保時,必須由父母提出申請,隨父母家庭收入計算。

第二十二條 與離、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戶口的,可分開計算。

第二十三條 凡在校高中以下學生一律按個人無收入計算,遷出本地的中專以上在校學生仍視為家庭撫養人口,有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條 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的辦法:

(一)入戶調查。直接到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走訪單位、鄰居。通過走訪居(村)民,到申請對象工作單位了解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跟蹤消費。由居(村)委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進行跟蹤,如其實際消費水平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則不給予救濟。

第六章 低保申請、審批和資金發放

第二十五條 提出低保申請的家庭,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低保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低保申請書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居(村)民戶口薄、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應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離、退休人員,應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有關憑證;

3、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應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或證件;

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或證件;

5、有勞動能力而未有工作的城鎮居民先到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注冊,由勞動部門出具《無就業證明書》;

6、連續3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人員,應提供企業出具的證明,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要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7、年滿十八歲以上學生,應提供在校證明;

8、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證;

9、夫妻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10、使用固定電話的家庭,應提供申請前3個月的家庭電話繳費依據;

11、在外地打工人員,應提供用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12、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必須說明用途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3、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收入證明和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一)初審。居(村)委會接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書面申請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應對申請者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其所填報的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和收入情況等,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居(村)委會實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公布無異議的,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二)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自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其它形式對申請者家庭人口和收入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低保工作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審批。縣(市、區)民政局自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由當地民政局發給《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同時應委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或居(村)委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中央、省、市屬企業生活困難職工申請低保救濟的,還需由企業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后報當地總工會審核匯總,由總工會統一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審批。

(五)居(村)委會或企業單位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居(村)民對張榜公布有異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算有異議的,可以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提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應當自接到復核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對情況不屬實的,要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保障金的發放。對符合條件經批準納入低保救濟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其領取保障金日期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起計算,并按月(季)實行社會化發放。保障對象須持《領取證》、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儲蓄卡,按規定到指定的郵政儲蓄所、銀行、農信社或其他社會化發放地點領取保障金。領取期限除‘三無’人員為一年,其他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屆滿,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視為已脫貧,則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領取證》。

第七章 低保的復核、變更和低保對象管理

第三十條城鄉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縣級民政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委會必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接受民政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居(村)委會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低保對象家庭進行分類定期核查。對于“三無”的低保對象,以及收入來源比較明確且變化不大的保障對象或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重大疾病、殘疾、無勞動能力或離退休人員的,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組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每年審核1次,其他低保對象每半年審核1次,并在低保金《領取證》上做好審核記錄,必要時可隨時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低保變更手續

(一)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居(村)委會應及時作出變更處理意見,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情況及時提出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意見,加蓋印章后報市(縣、區)民政局審批。終止享受低保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保障金《領取證》,并提交縣(市、區) 民政局核銷。

(二)城鄉居(村)民享受低保期間,家庭戶籍地發生變動的,應當持原戶籍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到現戶籍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轉移手續,報縣(市、區)民政局批準。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民政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委會要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民政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要分級建立低保對象備案樣表,按季上報,并收集低保對象相關資料及時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更新存檔。

第三十五條對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低保金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低保對象應當按月(季)領取低保金。無正當理由3個月以上沒有到社會化發放的郵政儲蓄所、銀行、農信社等領取低保資金的,民政部門將作出暫停發放低保金的處理。

第八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建立低保家庭備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對備案內容進行更新,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低保對象家庭備案資料,定期組織力量進行抽查。

第三十八條建立統計報告制度,縣(市、區)民政部門每月對本縣(市、區)的低保對象、資金發放、資金結余、人均補差水平以及低保對象享受醫療救助情況等有關數據進行統計并及時上報。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民政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公開低保政策和辦理程序,建立舉報信箱和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舉報信件和投訴電話。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低保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之便,謀取私利,收受他人財物,優親厚友,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克扣、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它損害國家利益和最低生活保障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對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或多領保障金的,由發放保障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已經領取或多領的保障金。

第四十三條對不如實提供申請人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導致低保金被騙取、多領或冒領的機關、企業單位和有關部門,民政部門將通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多領或冒領低保金的低保對象將追回其騙取、多領或冒領低保金。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陽江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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