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從即日起,我市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發放度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期限為9月1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申報,不再進行補辦。
據悉,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從事職業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勞動報酬不固定的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具體包括從事城市管理服務、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家政服務、老年服務等臨時性就業形式;從事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到農村承包種養業;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雇用3個月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承包工、小時工、派遣工等。
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員;被用人單位雇用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工作3個月以上人員;已經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個體從業人員;從事出租車營運人員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不得給予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補貼對象
此次發放對象為:8月31日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并在辦證地勞動保障事務站登記備案的靈活就業人員。持外地《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為準,可享受補貼。
畢業兩年內的(2013年及以后畢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的,可享受補貼。
補貼標準及期限
對符合條件人員申報靈活就業,并按社平工資或低于社平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給予養老保險每月450元/人(按社平工資 60%繳納養老保險的每月補貼300元/人,按社平工資40%繳納養老保險的每月補貼200元/人)補貼,醫療保險每月100元/人補貼。單筆僅申報養老或醫療保險或單月申報同樣視為已補貼一年。對于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補貼從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次月開始計算,認定前的失業期間不屬于靈活就業,不予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享受三年;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最多兩年,審批截止底。對于本年度靈活就業不足12個月的,按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期限給予補貼,不足一年按已補貼一年計算。
申報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一律在辦證地申報,不得跨街道、跨縣區申報。辦證地社區、街道應嚴格審核,不得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