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力爭年內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義重大。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
服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務。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通過立改廢釋工作,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法規,鞏固改革成果。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授權。能夠通過立法解釋解決問題的,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避免頻繁修改法律法規。
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不適應改革要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有違公平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要堅持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編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研究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改革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多項改革舉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規的,要一并提出修改建議,避免短期內反復修改。
二、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
法律法規是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依據。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調整立法中的一些現行做法,不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法規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探索運用備案、抽查、通報、信用管理、獎勵激勵等方式,實行寬進嚴管,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邊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切實加強對“紅頭文件”的監督管理,逐步減少行政規范性文件。凡是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條件還不成熟、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要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科學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保證科學立法,要求創新法律法規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尊重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根本指導原則,探索適合政府立法工作特點的調研方法。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咨詢。要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科學設計制度和措施,有效保護多數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加大違法成本。
保證科學立法,要求進一步擴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礎。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主動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建立基層聯系點,深入征求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本身,還要公開立法背景、立法緣由和其他輔助性材料,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條件。要改進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方式,不斷提高征求意見的實際效果。要探索建立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與反饋機制,保護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積極性。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是完成立法計劃的重要保證。各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關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和審查把關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質量。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項目,各起草部門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盡快上報送審稿,并為法規審查工作留出合理時間;對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抓緊起草,按時上報送審稿;要適時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起草工作進展情況。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前,要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上報送審稿要附具詳細的說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經充分協調相關部門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要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及時報國務院提請黨中央討論決定。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工作,法律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及時報告國務院。要加強對立法計劃執行情況的評估,并把各起草部門是否按時報送法律法規草案送審稿的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計劃的重要參考。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加強法制機構和立法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國務院辦公廳
4月13日
(本文有刪減,個別表述有調整)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立法工作重點是: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中心工作,把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任務作為重中之重,及時完成有關完善市場經濟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文化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具體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立法項目,要根據改革進程和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條件成熟的及時辦理,盡快完成起草和審查任務。這類項目主要有:能源法(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電力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國防科工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環境保護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訂)(商務部起草),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國土資源部起草),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人民銀行[微博]起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微博]起草),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修訂)(密碼局起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鐵路局起草),宗教事務條例(修訂)(宗教局起草),以及為了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及國有企業、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項目。
二、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
(一)完善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8件)
1.為了適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需要,提升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提請審議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銀監會起草)。
2.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需要,進一步完善計量規范,健全計量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量的技術基礎保障作用,提請審議計量法修訂草案(質檢總局起草)。
3.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和各相關方行為,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統計法,進一步規范統計行為,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局起草)。
5.為了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制定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銀監會起草)。
6.為了規范典當活動,加強對典當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制定典當業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
7.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修訂專利代理條例(知識產權局起草)。
8.為了規范條約審核工作,提高條約審核工作效率,制定國務院條約審核程序條例(法制辦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1.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提請審議中醫藥法草案(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起草)。
2.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國務院婦兒工委起草)。
3.為了正確有效執行刑罰,對非監禁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請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為了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請審議礦山安全法修訂草案(安全監管總局起草)。
5.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社保基金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6.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進實現住有所居,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7.為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衛生計生委起草)。
8.為了進一步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修訂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起草)。
9.為了解決改革開放和城鎮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工作產生的新問題,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國家民委起草)。
10.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社會秩序,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公安部起草)。
11.為了完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發揮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2.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起草)。
13.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14.28, -0.67, -4.48%)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修訂農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14.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與實施,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律責任,修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三)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促進文化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1件)
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請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
(四)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提高違法成本,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提請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海洋局起草)。
2.為了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農田水利條例(水利部起草)。
(五)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6件)
1.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請審議國防交通法草案(總后勤部起草)。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提高測繪保障能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請審議測繪法修訂草案(測繪地信局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法,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修訂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總參謀部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反間諜法,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制定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安全部起草)。
5.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制定地圖管理條例(測繪地信局起草)。
6.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唱展,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修訂無線電管理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起草)。
(六)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1.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請審議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法制辦起草)。
2.為了貫徹實施預算法,進一步增強預算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預算管理制度,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此外,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反恐怖主義法、立法法(修訂)、國家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案,初次審議證券法(修訂)、種子法(修訂)、網絡安全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慈善事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紅十字會法(修訂)等法律案,做好相關工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