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海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精神,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遍調整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1月1日起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2元退職生活費。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按每繳費1年(含視同繳費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含按從事特殊工種規定折算的工齡,繳費不滿1年算1年)每月補助3元的標準,對企業退休(職)人員增加養老金。
二、特殊調整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截至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企業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80周歲以上的(含80周歲)企業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市縣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務必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