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以下由法律思而學小編為您介紹專家對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亮點解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重點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明確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
《條例》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國務院法制辦、中組部、人社部負責人談《條例》出臺原因:
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
新聘人員應當公開招聘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解讀: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卜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注,受到強烈譴責。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人社部宣布,至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已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全覆蓋。
“條例的出臺,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于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社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
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解讀:“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于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聘用至退休的長期合同。
明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條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條例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并軌”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并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廣受詬病。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將建立工資增長機制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解讀: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