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明年1月1日起,外埠在京參保人員到退休年齡時,若繳納養老、醫保保險滿10年,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因此不能按月領養老金和享受退休醫保待遇者,可繼續“延期”繳費,補足所“欠”年限,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臺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保費用的新政。
適用范圍
繳費滿10年可申請“延期”
記者昨日了解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出臺《關于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明年1月1日起,部分滿足條件的外埠參保者可自愿申請延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其中規定,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前,在北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7月1日(含)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北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全部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本人自愿,可申請在京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另外,上述人員在北京市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滿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請在京延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據悉,該規定是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和人社部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規定,為保障部分外埠參保者因繳費年限不足,影響社保權益而制定。
但對于養老繳費不滿10年者,將不能享受此項新政,退休后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繳費標準
繳費按靈活就業者標準
據悉,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并于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于繳費標準,外埠參保人員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都將參照北京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標準,繼續延長繳納費用。其中,養老保險須按月繳納滿15年;醫療保險按月繳納。
對于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補齊所“欠”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外埠參保人員,如果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自愿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享受待遇
“補齊”年限可按月領錢
按照規定,外埠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也就是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在京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滿10年、延長繳納基本醫保費用的外埠參保人員,在此期間將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繳費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