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擁軍優屬規定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于3月14日印發的文件。
第一條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維護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的軍人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依靠撫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全力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依照本規定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納入領導干部目標責任和績效考核內容,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司法、教育和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宣傳教育內容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經常性擁軍優屬宣傳報道,設立每年建軍節前一周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周”,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國防后備力量建設,依法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部隊的軍事訓練演習、戰備執勤、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活動提供便利。幫助搞好水電、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駐軍部隊糧油、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幫助改善部隊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體制機制,結合實際采取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措施,建立軍民融合項目儲備庫。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兼顧國防和軍事需求,推動軍地科技成果、人才、資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推進部隊住房、醫療、后勤、裝備維修保障社會化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擁軍活動。支持駐青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對駐青部隊的科研立項給予支持,并將其納入地方科研成果評比范圍。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交通運輸、通訊光纜、油氣管線等國防軍事設施,維護部隊營(庫)區安全。對毀壞、破壞軍事施設以及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預防軍地、軍民糾紛工作,按照“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立足穩定大局,積極主動協商,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人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務,處理好軍隊官兵及其家屬涉法問題,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設項目需要部隊支持的,提前與部隊溝通協調,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橋梁、渡口、隧道及各類停車場,免收部隊車輛通行費和停車費,同時應當優先照顧軍車的通行和停放。
第十五條公路、鐵路以及民航應當設立軍人優先購票窗口,設置軍人候車(機)室,對軍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由各地政府扶持自主就業。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經濟補助金的發放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參加、自選專業、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退役士兵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確保有培訓意愿的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國家及我省制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服現役滿12年的轉業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傷殘等級的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進行排序安排工作崗位。
第二十一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任何單位不得制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享受國家和我省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單位,應當根據轉業干部的德才條件、專業特長及在部隊任職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對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工作和從事飛行、潛艇、涉核工作的轉業干部,在工作安排上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按規定與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
第二十五條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其醫療保障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離退休干部同等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安置地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人員的同等醫療待遇。
第二十六條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
標準。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優撫對象,其享受的撫恤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優撫對象應及時納入醫療、住房和生活等社會救助范圍,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條對義務兵家庭實行城鄉統一的優待金制度,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第二十八條政府撥付和社會捐贈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和支持部隊建設。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省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承擔義務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對現役軍人子女入托、入學、轉學,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接收。
第三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改革中,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現役軍人配偶等優撫對象要區別對待、體現優待。有關單位對下崗失業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進行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上崗。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原因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夫妻分居兩地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探親假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報銷費用,探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持有效證件在省內游覽公園、名勝古跡等旅游景點和參觀紀念館、博物館時免購門票,部隊集體活動憑介紹信免費游覽參觀。旅游景點在窗口設立軍人免費標識。
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國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航班,并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擁軍優屬暫行規定的通知》(青政〔2004〕85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3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