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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現行高考報名錄取政策匯總及解讀
恢復高考以來,針對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問題,省招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先后聯合或單獨下發過6個文件,目前還在繼續執行的政策規定條款分散在2000-2013年的4個文件中(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為便于考生和家長能夠清晰了解和掌握我省報考規定,特做如下歸納解讀:
一、基本規定
(一)我省高考中的“直系親屬”,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干部職工(或夫婦一方)、世居農牧民、無從省外往省內遷移戶籍經歷的久居城鎮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滿5年,現已調離青海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5年,現已調離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就讀,屬城鎮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高校。
二、特殊規定
(一)引進我省的高層次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頒發聘書或證書者),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青海的,在青在職期間,其子女可在我省辦理學籍登記后參加高考。
(二)對個別情況特殊又無直系親屬在青,如孤兒被人收養,經法律部門認可并公證,且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隨遷(讀)子女報考規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務工人員、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在青開辦分公司的派入員工等。
(一)家長和考生已經在青落戶者報考規定
1.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5年以上(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2.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3年以上、不滿5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外三本及以下院校。
3.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1年以上、不滿3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三本及以下院校。
4. 采用原戶籍省(市、區)分數線參與我省相應批次院校的錄取,條件是: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高考報名前已在我省落戶、學籍在高考報名前已轉入我省。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但要采用其原戶籍遷出省(市、區)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參與青海省內相應批次高校的錄取。其原籍省(市、區)高考科目須與我省一致,如不一致則由省招辦按照我省高考分值進行折算。考生原籍同批次分數線低于我省的,則按我省分數線執行。
(二)家長和考生持有“居住證”者報考規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確在我省務工或經商,且在我省辦理了“居住證”,考生高中3年在我省中學就讀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高職院校、省內外中職學校(中專、職校、技校)。
四、對幾種特殊類型考生的資格審查
(一)從省外調動到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在提供了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或市、州政府同意調入的會議紀要、調入批復等相關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我省,子女在我省辦理了學籍登記的,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參與省內外普通高校的錄取。
(二)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重組家庭后,將其中一方及子女戶口遷入我省,落戶時間達到省招委規定的“兩五一三”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子女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相應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在青落戶后,又將家長或子女的戶口轉回原籍,之后再次遷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戶時間從再次落戶時間算起。
(四)在青務工人員從省外遷入戶口后,其在青申報出生落戶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讀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戶時間也要達到省招委規定的“兩五一三”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
(五)從出生就落戶在青海,戶籍在實際監護人名下且監護人為青海久居戶籍,小學、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內學校就讀并有完整的正式學籍者,由其就讀高中學校和考區招辦根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審查公示后(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可給予正常報考。但不包括直系親屬(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從省外遷入戶籍、轉入學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