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目前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青海籍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 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結算行為青海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代理行)。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托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范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就近辦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實施,由青海省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協調工作,以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教育、財政、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或縣資助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資助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并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托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并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人民銀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負責協調轄內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并監督管理。
第十條 承辦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并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員編制從教育行政部門現有教育事業編制中調劑落實,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州、(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州、縣資助中心業務經費,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和監督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辦理機構,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后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托,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承辦銀行委托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辦公室、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三)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三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第十六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市、區)。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學生家庭;
(3)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6)父母雙方失業;
(7)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8)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逐年簽訂貸款合同,分年度發放。
第十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
第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后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 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一條 貸款申請。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準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由縣資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并復核后,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在擬貸款貧困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后,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省開行提供),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學生及其家長)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并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由縣資助中心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用于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條 填寫回執單。借款學生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并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單整理匯總后,報送承辦銀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審批。承辦銀行及時審批借款合同,并將審批結果匯總后送交省資助辦公室,逐級下發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設貸款專用賬戶。各縣(市、區)教育局按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在結算代理行開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用于承辦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
第二十六條 貸款發放。承辦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資助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賬戶,再由省資助辦公室發放至縣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專戶上,代理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后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 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借款學生畢業后貸款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行于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審核后逐級上報省資助辦公室匯總,省資助辦公室報承辦銀行審核確認,結息情況確認后,省資助辦公室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后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公室歸集后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承辦銀行。
第二十九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貸款利息的計息期自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后貸款進入還款期,縣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于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并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于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并劃轉至結算賬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 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承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負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后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三十二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承辦銀行獎勵給縣資助中心,用于彌補縣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承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三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后,貸款學生所欠本息及罰息仍由縣資助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后先納入風險補償金專戶管理,在下一年度進行風險補償金結算時再按本息相應比例返還縣資助中心。
第三十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承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州、縣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