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青海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家助學貸款有關規定、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與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簡稱“青海分行”)簽訂的《青海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高校必須設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學貸中心”),各高校學貸中心應由學校一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原則上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配備具有學生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經驗的專職人員,落實相應管理費用,并報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和青海分行備案。日后人事變動也須及時報送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和青海分行備案。
第三條 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作為全省助學貸款職能管理單位,是開發銀行授權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平臺,其職責是對開發銀行青海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負責制訂相關管理制度、計劃編制與貸款申請審核、資金撥付、風險補償金與貼息資金請領劃撥、管理考核各高校學貸中心工作以及助學貸款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維護等相關工作。
各高校學貸中心作為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日常管理單位,是開發銀行青海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操作平臺,其職責是制訂本校助學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經授權受理借款申請、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催收本息以及維護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
青海分行是青海省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負責對青海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提供全面貸款支持,對貸款的計劃、發放擁有最終審批權和對管理平臺、操作平臺的檢查監督權。青海分行授權各高校學貸中心受理借款申請、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催收本息以及維護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通過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的管理,對各高校學貸中心建立風險約束與激勵機制。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結算代理行是指受開發銀行委托負責辦理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6)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的確定
第七條 學生貸款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不超過4000元,特殊困難學生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高校根據本校的總貸款額度和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第八條 每年10月15日前,各高校根據合作協議規定及本校學生貸款需求情況,向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申請本學年貸款計劃額度。
第九條 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審核匯總各高校的貸款需求額度后,會同青海分行確定全省總的貸款計劃額度,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下達給各高校。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高校在學生申請貸款前,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相關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及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高校學貸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1式3份):
(1)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家長見證申明;
(4)借款學生家長所在單位關于借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家長無工作單位可由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蓋章);
(5)開發銀行、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及各高校學貸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學生提交的申貸材料由學生自留1份原件,其余2份交各高校學貸中心和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
各高校學貸中心對申貸學生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確保資料按約定送達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各高校院系對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公示,簽署意見后報校學貸中心。
第十四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對各院系提交的學生申請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五條 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收到各高校的貸款學生匯總表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匯總,簽署意見后提交青海分行。
第十六條 青海分行收到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提交的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各高校學貸中心據此組織已批準的申貸學生簽訂借款合同。青海分行及時按本條所述借款合同金額將資金撥付到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在青海分行開立的專用賬戶,由各高校學貸中心通過結算代理行完成貸款發放,具體程序按照《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高校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六章 貸款期限、利率與貼息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在學生畢業后6年內還清。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為寬限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寬限期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本息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由所在學校學貸中心提供相關證明,寬限期順延至其所攻讀學位畢業。
申請貸款展期的借款學生,應先向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原所在高校審查同意后,由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統一提交青海分行審批,批準后由各高校學貸中心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全額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下同)開始自付利息。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1日。實行學分制后,財政部門按借款學生的正常學制貼息,超過正常學制后由學生自付利息。借款學生因違約造成的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第二十條 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順延的貸款寬限期期間,按借款學生原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貼息。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及借款學生原所在高校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1)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2)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各高校學貸中心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學校必須在學貸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于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寬限期延長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原所在高校審查同意后,由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統一提交青海分行審批,批準后由各高校學貸中心為其辦理寬限期延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根據開發銀行授權進行合同變更相關工作,并按變更后的合同執行。
第八章 助學貸款的校內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要經常組織對借款學生的誠信教育和金融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要建立借款學生的貸款檔案(包括與借款學生相關的材料、憑證等)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臺帳,嚴格按照開發銀行的要求進行日常信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應指導和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
第九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七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應教育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組織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學生畢業離校前,應預留扣款賬號,確定畢業后固定聯系人和本人聯系方式,并提交校學貸中心。上述手續辦妥后,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各高校應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記錄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請求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九條 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款,提前還款的借款學生應于還款日前15天向校學貸中心提出申請。借款學生提前還款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對學生還本付息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根據需要提示學生按期還款。畢業學生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其預留賬戶,結算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將學生還款情況告知高校學貸中心。
第十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約學生是指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學生。
第三十二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青海分行、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和各高校學貸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其它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
(2)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3)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并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各高校學貸中心在每年1月末前與結算代理行核對貸款發放、還本付息、違約等有關信息,并對本校助學貸款年度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將有關總結材料報送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和青海分行。
第三十四條 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青海分行根據高校學貸中心上報的有關材料對各高校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由青海省教育廳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及青海分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