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邊防派出所在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管理輕服務,特權思想嚴重。部分基層官兵未能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特權思想嚴重,對待群眾缺乏感情,態度冷漠,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處理問題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態度蠻橫,傷害了群眾感情;有的不愿做或不會做群眾工作,甚至不愿意接觸群眾,認為那是掉架子,沒身份;有的習慣于用專政的辦法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嚴重脫離群眾;有的法律意識淡薄,以管人者自居,不把執法對象的權利放在眼里,耍特權、抖威風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重打擊輕保護,群眾觀念淡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公安機關的神圣職責,兩者相輔相成,不可脫節。打擊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但有的派出所和官兵人為割裂了二者的必然聯系,把打擊違法犯罪嫌疑人與保護人民利益對立起來,對進入派出所的當事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還有的認為只要達到破案的目的,犧牲一點群眾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是無所謂的。把打狼的鞭子,打到了羊身上,怕漏不怕錯,離開保護講打擊的現象大量存在,傷及了無辜或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利。
(三)重實體輕程序,執法仍不規范。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是對執法實體公正的有效保證;對程序的違反,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實體合法性的否定。但有的基層官兵在現實執法中片面追求實體正義,割裂了程序與實體的關系,認為只要執法行為目的達到了,違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有的官兵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甚至連行政處罰程序中最基本的告知、裁決、宣告之間的關系都搞不清楚;有的官兵不注重學習,連最基本的法律文書都難以規范制作;有的官兵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案程序,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自己的想法就是法,自己想怎么辦就怎么辦;還有極少數官兵置法律明令禁止于不顧,片面追求所謂的辦案效率,在辦案過程中濫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引供、誘供。
(四)重權力輕監督,責任追究不力。法律法規賦予了公安機關許多重要權力,但權力如果不受監督制約,容易導致濫用。,少數官兵對正常的監督活動持一種抵觸心理,認為監督是給自己給自己套緊箍咒,監督是束縛手腳,監督是干擾辦案,監督是故意找茬,沒事找事。同時,監督保障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執法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不夠,處罰過輕,間接導致了部分官兵產生錯覺,誤認為即便違法辦案,也不會有什么惡果。有的官兵在執法過程中責任意識較差,如安全防范檢查措施落實不力,可預防性案件居高不下;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等正當要求反應遲緩,甚至漠不關心。
(五)行政干預多,執法環境復雜。個別地方政府為維護本地方、本部門利益,把派出所當作萬金油使用,從村民選舉到蝦池招標,從開業典禮到職工大會,甚至與邊防工作毫不相干的事情,動輒請求邊防派出所協助工作,維持秩序,導致邊防派出所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或履行了不屬于工作范圍內的職責,有時甚至被推到了人民的對立面,使群眾對邊防派出所產生了錯誤認識。此外,邊防派出所所處地區各種利益盤根錯節,辦理案件時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個別地方說情風盛行,個別單位阻撓辦案,執法環境較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