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民警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
從社區民警方面看,其社區工作時間難以保證,社區民警的作用難以發揮。社區民警是開展社區安全防范工作的中堅力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本來應該發揮著重要作用:()組織、指導作用。()宣傳作用。()整合作用。()服務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影響著社區民警這種作用的發揮。從主觀上看,民警社區意識薄弱,民警自身素質不夠。公安機關實施社區警務戰略,責任區民警改稱為社區民警,這不是簡單的名稱的改變,而是表明民警的管理、服務對象發生了顯著變化。“社區”與“責任區”二者在劃分的主體、原則、標準等方面都有差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可以說,相對于派出所根據轄區情況劃分的責任區,社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規范,因為社區是在注重地域性、資源享性、認同感以及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務管理的基礎上進行劃分的。有的社區民警缺乏對社區內涵的正確認識,將二者混為一談,“立足社區,與社區公眾同聯手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理念未完全確立,工作中堅持老一套做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社區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影響自身作用的發揮。同時,民警自身素質也制約著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實踐中,有的社區民警知識結夠合理,綜合能力不強,尤其是不懂得現代社區安全管理知識,沒有掌握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警務工作與居民之間互動的規律,導致工作中缺乏整體規劃,難以有效地駕馭、控制社區治安;有的社區民警習慣于打擊犯罪,不善于做預防犯罪和服務、發動群眾的工作,聽不進群眾的批評建議,工作方法生硬、簡單,引起群眾誤解,影響安全防范工作的開展。從客觀上看,一是管理、防范的職能缺乏保障。雖然公安部規定派出所的主要職能是管理和防范,并且規定不得向所隊下達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切實減輕所隊負擔(公安部月日出臺了《公安部關于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但實際上派出所工作重心尚未完全轉移。公安機關接連不斷地給派出所下達了數量不等的抓人、罰款和收費的指標,指標完成情況直接影響到單位的榮譽和個人的前程,致使許多基層派出所把處罰、打擊當作硬任務,而把實施社區警務戰略當作軟任務。這必然產生兩種結果:一種是社區民警深入社區開展工作的時間、工作量得不到有效保障,達不到融入社區,與群眾打成一片,挖掘、利用社區治安資源的要求。有的社區居民十幾天還見不到一次社區民警,居民找民警還要預約等現象。另一種是防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派出所,民警無法完成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只能跨轄區執法,否則只能受處罰的怪現象。這也極大地打擊了民警抓防范、管理的積極性。二是民警不堪重負。公安部規定每名民警負責管轄戶居民,而我市實際上民警負責管轄的居民已達戶以上,有的達到戶,超過規定五倍多,再加上日常治安案件的處理和各種勤務工作,治安巡控工作,工作量可見一斑。而且社區警務形式上的東西太多,社區警務室掛滿了條條規規、職責、義務、辦法、機構、人員名單等,有人把它形容是“牛皮癬”,還有社區民警的簿簿冊冊一本比一本厚,受理一起案件就要填好幾個本子,多項重復工作。對照社區民警的主要職責,社區民警有點“不務正業”了,上級公安機關為社區民警規定的“框框”太多。三是社區建設不完善。社區建設是開展安全防范的基礎。歐美發達國家的社區大多是在較長的城市化過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我國現階段的社區行政化特征明顯,社區建設也還處于起步階段。社區的文化、衛生、服務等公基礎建設相對滯后,政府各職能部門(如司法、民政、城管、衛生等)與公安機關缺乏信息溝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社區防范可以依托的資源換很豐富。特別是社區公眾的自治、自我管理意識不強,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較低,仍舊習慣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服從管理、被動的行為方式,缺乏主動參與社區管理、建設的積極性。這種狀況既增加了民警調動群眾治安積極性的難度,也影響了社區民警作用的發揮。四是社區民警工作考核不夠合理。實踐中對社區民警工作的考核不合理主要表現在:考核存在著“一刀切”現象,考核內容注重形式忽略實質內容,造成一些民警平時工作不扎實,為考核而考核,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背離社區警務戰略的宗旨;查處違法犯罪人員、破獲案件情況在考核中所占分值較重,變相誤導民警偏離工作重心。五是執法環境惡化,打擊民警積極性。近來,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阻礙、受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違警、擾警、襲警、惡意投訴警察的事件頻頻發生。但在這些事件的處理上,往往不夠嚴厲,當事人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罰,加上媒體的誤報、誤導,又把當事民警置于不力的尷尬境地,嚴重打擊了民警的積極性,出現了有些民警出工不出力消極敷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