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錄取
1.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要根據學生志愿,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全市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考查成績和學生綜合素質的評定結果是普通高中錄取的主要依據。
2.為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逐步減少初中學校擇校熱,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今年繼續推行優質高中學校招生指標定向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做法。各縣(市、區)優質高中學校統招生指標分配的比例原則上應為50%左右。
3.統一劃定全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線為320分。民辦高中若線上生源不足,允許下調20分。
4.往屆初中畢業生不享受政策照顧,且在報考普通高中實行從投檔總分中扣除23分后,再參加擇優錄取。
5.各縣(市、區)公辦高中學校未經批準,只能錄取在本地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考生,不得錄取未在本地參加中考報名和考試的學生,也不允許招收線下生。
6.普通高中(含民辦)學校招收的生源,學籍不允許寄存到其它高中學校。不具備高中辦學資質的學校不允許安排普高學生就讀,否則追究其領導責任。
7.為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中考錄取時,等級學科生物、地理、思想品德、歷史、體育考試成績達到A級的考生,每學科給予5分的獎勵,B級的給予2分的獎勵。
8.凡在我市十個縣(市、區)初中就讀并取得學籍的初中畢業生均可報考學籍所在地所有普通高中。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高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執行政策,嚴明招生紀律,嚴肅考風考紀。凡招生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各縣(市、區)、各招生學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保證政令暢通,確保全市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