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監督制約不力
一是領導干部自我監督缺位。一些黨員領導干部認為自己覺悟高,水平高,能力強,有自控能力,不會犯錯誤,不需要監督。二是上級監督虛化。一些部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受時空限制,上級監督不能經常性地進行,對黨員干部行使權力的情況不能及時掌握,難以監督。三是同級監督弱化。存在同級之間怕相互監督傷了和氣,影響工作開展,不想監督和同級之間情況互不掌握、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導致的不能監督。四是下級監督軟化。上級往往掌握著相當大的用人權、財權、事權和話語權,下級怕監督會影響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顧慮,不愿、不敢監督,特別對“一把手”的監督上表現尤為突出。五是監督的具體措施不力。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紀檢組具體參與哪些工作、重點監督那些環節,監督標準、以什么形式、方法來監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標準、措施,導致實際工作中紀檢組不好開展監督,監督不力。
(二)紀檢組的監督權力得不到落實
知情是實施有效監督的前提,而參加會議是知情的主要途徑之一,但有的部門為規避監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會議代替黨組會,討論決定重大人、財、物等問題;或者臨時通知召開會議,讓參會人員措手不及,不能充分準備,發表意見;更有甚者不召開會議、以個別幾個領導或主要領導的意見代替班子的意見,導致紀檢組基本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得不到落實,無法對權力行使的過程進行監督導致紀檢組監督缺位。
(三)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
一是在制度內容安排上,重外部監督,輕內部監督,對權力的內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體規定。二是在制度整體設計上,有的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過于簡單,制度之間缺乏連貫性、系統性;有的只規定不準,出了問題后怎么辦,沒有相應的配套制度和實施辦法。三是制度落實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實到位才能發揮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著把印發規定、開會布置等同于落實的現象,制度落實有的還停留于喊在嘴上、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搞搞形式,走走過場,而未在抓落實、求實效上下功夫。
(四)監督體制不順
一是紀委體制不順。在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下,派駐紀檢組實際上主要對部門黨組負責,形同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在人事任免、辦公經費、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問題上,對所派駐部門還有較強的依賴性,很難大膽地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二是紀檢組缺乏相對的獨立性。監督主體在地位和職能上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權威性,存在監督不力和不監督失職,真監督又無能為力的狀況
二、認真履行紀檢組職責、實現黨內有效監督的對策及措施
(一)增強監督意識,形成監督的良好環境
黨內監督意識的強化,重點在于抓好教育和營造環境兩個關鍵環節。要切實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廣泛開展理想信念、黨的先進性、權力觀等教育,克服被監督者的特權思想,增強領導干部樂于接受監督的意識,引導領導干部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加強對黨的監督理論及《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開展全方位、深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培訓、教育,增強黨員行使監督權利的使命感和榮譽感,提高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
(二)進一步強化、細化紀檢組的監督職能
必須認真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一要處理好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日常工作中,紀檢組要經常向黨組請示匯報工作,積極爭取黨組對紀檢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同時,紀檢組又要真正履行好監督同級黨組織的重要職責。二要處理好敢于監督和善于監督的關系。紀檢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嚴格按照黨規黨紀辦事,對領導干部嚴重違紀問題要敢于反映,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要敢于處理。同時,也要講究監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監督工作少走彎路。三要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紀檢組的監督,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黨規黨紀,純潔黨的隊伍,提高黨的整體素質,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三)寓監督于權力運行之中
一是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的權力監督。要通過健全、完善巡視制度、述職述廉和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檢查的水平,切實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選人用人、重大投資項目、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二是強化對領導干部權力的動態監督。領導班子內部要建立明確的責任分工,對班子成員個人的權力范圍要做出明確的界定。通過健全集體領導分工負責,避免“一把手”攬權、專權和越權。同時,要通過對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增強依法掌權、廉潔從政的觀念,增強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自律的自覺性。
三是強化對權力運行監督約束機制的建設。有效的監督必須依托制度的強制力。要認真分析本區域、本單位黨內監督的薄弱環節,要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有了健全的制度,還需要認真監督執行,這就要求我們還要建立起使各項制度能夠發揮效力,不被人為因素所破壞的保障制度。
(三)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的綜合效果
一是突出重點對象。作為各級黨政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擁有比其他領導成員更多、更大的權力,對這些“一把手”的監督,也是對權力的核心部分的監督。為此,一方面,要通過合理的分權,強化內部制約,“變權”為“民主決策”;另一方面,要強化外部監督,通過建立評議評估機制和有效落實廉政報告、廉政談話、述職述廉、經濟責任審計、廉政巡視等制度,形成對領導干部用權行為的有效批評與監督。三要削權。
二是突出重點部位。在監督部位上,要緊緊抓住易于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部位,突出強化對掌握人權、財權、物權的管理部門的監督,適當削減這些部門的權力,實行公開透明,管辦分離的運作模式。
三是突出重點領域。對于工程建設、煤焦領域、煤礦兼并重組、供應采購等重點領域,應當積極探索,尋求規律,加強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壟斷引發權力濫用問題。
四是突出重點事項。緊緊圍繞各級黨委關心、群眾關注、容易出現問題的重點事項,設立專門監督機構,抓住關鍵環節,明確監督內容,逐步形成“全面參與、提前介入、重點監督、事后評價”的工作方法,確保對重點事項的監督有效。
(四)健全監督制度,構建監督的長效機制
一是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在推薦提名上,推行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和推薦責任制,對領導干部在用人方面失察失誤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在推薦階段,還要擴大群眾的參與程度,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注重群眾的公認度;在考察名額上,根據領導班子換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個別提拔任用等不同情況,經民主推薦,適當擴大差額考察比例;在考察程序上,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考察預告制,改“暗箱操作”為公示于眾,將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如有不良反映,經查實后不予任用。
二是健全集體議事制度。嚴格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準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嚴格決策約束紀律,建立決策失誤追究制和決策失誤辭職制,對由于錯誤決策導致不良后果,決策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由于領導干部因個人決策失誤或工作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
三是堅持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凡屬公司內重大決策、重大問題和重要干部任免,都要以通報、公示等形式向黨員干部公開,方便黨員群眾的監督。領導干部應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的住房調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職務變動、個人財產和收入、個人從事經營活動情況等重大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
四是完善述職述廉制度。每年根據上級、同級紀委廉潔自律的要求,結合群眾反映的疑點問題、關心的焦點問題,確定具體的述職述廉內容。進一步豐富述職述廉形式,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參與測評的人員范圍,以請群眾或有關方面的代表對領導干部現場提問、質詢的方法,要求領導干部現場解答、對話和說明,讓干部說個清楚,讓群眾聽個明白。
五是完善黨務公開制度。根據近期各級黨組織提出的“全面推進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堅持積極穩妥和務求實效的原則,進一步加大黨務公開工作的力度,逐步實現黨務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凡是群眾關心的黨內熱點問題,凡是容易出現以權謀私、滋生腐敗、引發不公現象的事項,只要不涉及黨內秘密,都最大限度地向黨員和群眾公開,增強黨務公開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推進黨內民主的發展。
篇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各級黨委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要承擔監督責任”。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履行好監督責任是突出主業的重要舉措。建立健全落實“紀委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既是解決“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課題的有效途徑,也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力保障。現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對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有明確規定,但在工作實踐中紀委卻扮演著各種各樣的角色,如“督查員”、“開山斧”、“滅火隊”等等,存在著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可以說“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進一步明確并落實好紀委的監督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才能從大量的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在強化執紀監督、強化查辦腐敗案件等方面攥緊拳頭打出去,真正做到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
一、明確紀委監督職責的內容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明確提出,黨委的主體責任是選好用好干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五個方面。紀委的監督責任,既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要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黨章賦予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三項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五項經常性工作:對黨員進行紀律教育,對領導干部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違紀案件,受理黨員控告申訴,保障黨員權利。這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構成了紀委的基本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03]17號)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內監督職責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組成: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在實際工作中,工作體制的特殊性,決定了紀委必須正確處理協調好各種關系,正確處理好黨委中心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的關系,既堅持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又要依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圍繞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情況,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各類監督檢查,做到黨委政府的工作任務安排到哪里,紀委的監督檢查就跟進到哪里,努力與黨委政府決策“合拍”,爭取同級黨委信任和支持,為監督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把握紀委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的表現
紀檢監察機關集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于一身,手中掌握著黨和人民賦予的一定權力,如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必然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黨風廉政建設成效,制約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紀委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心存畏懼,不敢履職。面對“人情案”,怕傷及情面,顧慮重重;面對“說情案”,怕影響和氣,屈從讓步;面對“特權案”,怕打擊報復,明哲保身。
二是但求平穩,不愿履職。把紀檢崗位當作個人升遷的“跳板”、“客棧”,本職工作漠不關心,“主業”、“副業”嚴重倒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工作推一下動一下,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
三是業務不通,不能履職。對工作無所用心、心中無數,知識結構單一,辦案手段落后,執紀能力滯后,協調能力不強,難以適應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趨勢。
上述幾方面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怕”:一怕得罪領導。在監督檢查、查辦案件時,紀檢干部最擔心領導不支持,更怕查出問題領導不滿意,以后工作難以開展。二怕影響人際關系。監督上級怕遭打擊報復,監督同級怕妨礙團結,監督下級怕傷和氣,影響今后工作和自身的發展。擔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產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際關系受影響,今后在干部推薦和民主評議時丟選票。三怕影響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怕自己管嚴了、限制多了,會成為干部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絆腳石”,影響干部工作積極性,從而產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對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此外,個別干部不注重學習,宗旨意識不強也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探索紀委監督責任追究的路徑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紀委自身既要堅持邊查邊整邊改,抓緊解決突出問題,又要著眼長遠,努力探索完善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長效機制。在當前打“老虎”拍“蒼蠅”向縱深推進的背景下,紀檢監察干部更要成為一支真正的“鐵軍”。否則,如果紀檢監察干部成了“稻草人”,手拿“雞毛禪”,難免“燈下黑”,其結果恐怕非但打不死“老虎”和“蒼蠅”,反而容易被反咬一口。因此,要想“正人”必須“先正己”。只有用“亮劍”的精神嚴肅查處紀檢監察干部監督不力、違紀違法等問題,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才能切實承擔起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
一是關于責任追究方式。我們認為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依法依規追究監督者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刑事責任。責任追究方式上根據責任的輕重可采取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等方式。
二是關于責任追究主體。誰對紀委進行監督,誰又能追究紀委?我們認為應建立包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的追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的追究、司法機關對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的追究等立體追究格局。在責任追究主體上,要明確各責任追究主體的職能和責任,做到職責明晰,任務具體,并且保障公眾在這個過程中的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關于責任追究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制度、程序、規則,為實施責任追究做到有據可依;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責任追究主體對紀委實施追究的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等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有法可依。
篇三
1、部分部門黨組書記行政事務較多,很難兼顧黨建工作,分管黨建領導不明確,部門黨建工作開展乏力,不利于充分發揮黨組領導核心作用.
2、部分黨組書記認為黨組書記是閑職,是退居二線的崗位,沒有履行好部門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疏于抓好機關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使部門黨建工作開展乏力、黨風廉政建設抓的不嚴不實和干部教育管理缺位,一定程度上造成部門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3、有的部門黨組把自身等同于機關黨委,認為黨組工作就是學習黨章黨規、重要講話和上級文件會議精神,開展發展黨員等工作,使黨組領導核心作用擱淺,造成黨組職責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