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正性。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糾紛實行自愿原則和或裁或審制度。既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自愿選擇仲裁員,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可以更好的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維護當事人形象和聲譽。
(4)權威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公正性。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糾紛實行自愿原則和或裁或審制度。既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自愿選擇仲裁員,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可以更好的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維護當事人形象和聲譽。
(4)權威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