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勞法頒布后,一個月內不簽訂書面合同的,你可以在2月1日后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對方不允的,以此提出訴求;
2)要求單位全部補交社保費;
3)提出加班費補償要求,前提是你手上有證明由單位按排加班的相關證據,如考勤記錄,單位的加班、值班排班表等
4)注意:你單位的結構較復雜,那么你提出仲裁時的被訴人主體一定要是與你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避免對方以主體不符為由使緩兵之計;
5)你單位領獎金要簽欠條,應該是想避開個稅,想以借款形式發放,后以發票充帳,以費用列支,應該不存在其他不良意圖。但對你個人來說,以個人名義借款還是存在一定風險,因此最好詳細查明在財務上你的借款項是否均已充完發票,再作計議,以免受單位以柄;
6)根據工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單位無故延發工資的,也可要求賠償;
7)如果你打算就此離開公司的話,也可以以單位不交社保等違法行為的存在等為由立即單方終止關系,同時提出補償金要求;
8)仲裁流程:你可以向區一級的企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提交仲裁申請及副本(可向仲裁委要相關格式或直接在仲裁委填表格),在申請仲裁時盡量提供與被訴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切證據,你提到的工資表,發放清單等是完全可以的。勞動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是免費的,而且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而單位是不可再提出起訴的。你提出仲裁申請后,單位將必須在十天內提出答辯,之后仲裁委會成立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并在調查證據后,擇日開庭,如果單位提出接受你的條件,而你也覺滿意的話,也可仲裁調解后結束(但注意,調解后你將不能起訴了,調解協議將立即生效),如果不愿和解,即可等待裁決,如果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而單位是不可再提出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