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具有4大亮點:
重大突破:一裁終局 兩類爭議:“短平快”解決
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與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實施,我國形成了“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任何勞動爭議,必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裁決的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可見,勞動仲裁是必經的前置程序,同時仲裁又是非終局性的,此種程序盡管相當嚴謹,但處理周期過長,一些用人單位借此惡意訴訟以拖延支付周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兩大類勞動爭議案件為“一裁終局”案件,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一類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另一類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裁終局機制,將小標的額案件“短平快”地解決在仲裁階段。
一裁終局有“綠色通道” 勞動者單方有權再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對兩大類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但并未全然關閉訴訟大門,特別向勞動者開通了法律救濟的“綠色通道”。該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兩大類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的前提,是勞動者認可該裁決,如果勞動者不服該裁決,于15天的法定期限內可提起訴訟,則仲裁裁決并不產生終局效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只賦予了勞動者提出訴訟的權利,用人單位對于此類裁決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訴的,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在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延長仲裁時效期間 變六十天為一年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此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備受勞動者質疑。因為一旦錯過時間,當事人依據法律程序,提起仲裁并最終獲得支持的可能性就會喪失。而勞動爭議發生后,許多勞動者缺乏保護合法權益的意識,或往往不能及時認識到權益被侵害的事實,所以眾多勞動者未能于60日內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張權利,從而喪失了勝訴權。60日時效特別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新規定,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確定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規定保障了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進行充分維權。
仲裁審理期限縮短 勞動者無須交仲裁費
以往的有關條例規定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機構應于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即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最長不應超過90日。但現實中,對于仲裁機構的審限并無監督機制,超過90日審理期限當事人亦無救濟途徑,故而造成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久拖不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期不得超過15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是說,不管仲裁機構是否作出裁決,只要超過60日的最長審限,當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訴了。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交納仲裁費用。這是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勞動者無成本的維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