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申訴條件的當事人,須按要求認真填寫申訴狀一式二份,并注意以下事項:
1、申訴狀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如申訴狀本頁紙不夠可另附同樣大小的其他紙張。
2、申訴人簽名應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單λ名稱必須填寫單λ全稱(可參考單λ公章或營業執照),雙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必須清楚。
3、申訴狀應寫明具體的申訴請求,申訴請求涉及經濟標的的,必須統計出具體金額。
4、申訴狀應寫清楚事實理由,事實理由應明確:(1)、何時進入單λ工作?(2)、有無簽訂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期限?(4)、工資支付情況?(5)、引發爭議的簡單經過?等等。
二、申訴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暫住證)復印件;
2、勞動合同書、勞動手冊、流動人員就業(卡)及其他有關證據資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經工作人員審查復印件同原件無誤后,可提供復印證件)。
三、申訴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申訴人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推薦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并由申訴人共同填寫授權委托書。
四、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有特殊情況或疑難復雜案件,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延期三十日結案。
五、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應按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時交繳,其中:3人以下的,ÿ件20元;4至9人,ÿ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ÿ件50元。
案件處理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1、û有爭議金額的案件,ÿ件3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①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ÿ件500元;
②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含5萬元)的部份,按3%收費;
③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含10萬元)的部份,按2%收費;
④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部份,按1%收費。
案件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時分別預交,結案后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部份勝訴的,由雙方按比例分擔;調解結案的,由雙方協商分擔。敗訴方當事人是勞動者且是四人以上具有共同爭議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其分別應負擔的仲裁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