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糾紛只要當事人不是惡意違約、蓄意賴賬,都還可以和解、調解。仲裁十分重視雙方的和解和調解,包括受案后開庭前的和解、調解,開庭后裁決前的和解、調解,直到裁決執行的和解、調解,辦求做到不傷彼此感情而解決糾紛。
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九、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反悔的,如未撤回申請,可按仲裁程序繼續審理;如已撤回申請,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與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并已生效的,按裁決書的裁決處理。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后,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裁決書是不可申請撤銷、也不可申請不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