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受理案件的范圍
淄博仲裁委員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級別管轄的限制。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和一裁終局制度。受理的案件應具有仲裁協議。以下糾紛屬仲裁受理范圍:
一、商品買賣合同類糾紛
二、借款合同類糾紛
三、運輸合同類糾紛
四、建設工程與工程監理合同類糾紛
五、租賃與融資租賃合同類糾紛
六、承攬合同類糾紛
七、保險合同類糾紛
八、抵押與擔保合同類糾紛
九、委托與代理合同類糾紛
十、倉儲與保管合同類糾紛
十一、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咨詢合同類糾紛
十二、贈與、居間與行紀合同類糾紛
十三、聯營與合同伙合同類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合同類糾紛
十五、證券、期貨合同類糾紛
十六、供用電、水、汽、熱力合同類糾紛
十七、國際借款、工程承包、設備引進、技術引進、貨物進出口貿易、租賃等合同類糾紛
十八、其他財產權益類糾紛
(2)什么是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經濟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它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據。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協議如何簽訂?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有具體的仲裁事項;三是有明確的仲裁機構。
淄博仲裁委員會向經濟貿易各界推薦以下示范仲裁條款: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員會仲裁。”
(4)本會不予受理的糾紛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5)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其它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關于該組織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能夠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4、仲裁協議
5、其它證據材料
上述材料應為一式四份。被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材料。書證為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予以核對。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紙張。
(6)仲裁申請書的書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