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略)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根據胡燕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1份、按照被申請人數量向被申請人提交相應的份數,同時申請人自己也要保留份與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被申請人相一致的申請書。在實務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申請人只需要按照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