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書面申請
根據本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書面形式申請仲裁,有利于明確表達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其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也便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在決定受理后,向被申請人轉達原告的仲裁請求及其依據,方便被申請人行使答辯的權利,有利于仲裁活動的進行。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根據本條規定,申請人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應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相應份數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即與仲裁申請書內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對于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那份仲裁申請書而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留一份為正本,送達被申請人的各份為副本。
二、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申請,是重要的仲裁文書,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根據,申請人為爭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爭取有利法律后果,應當認真書寫仲裁申請。法律對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規范是必要的,這既有利于原告寫清楚事實根據與申請理由,也有利于送達被申請人,使其知曉仲裁事由,方便仲裁活動的正式展開。根據本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書應當按申請人、被申請人分別列明以上情況。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仲裁的,或者申請人委托律師或他人代為仲裁的,還應說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代理人是律師的,只要寫明其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而不需寫明律師的基本情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助于仲裁委員會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于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進行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