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同時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申訴時效問題。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及時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申請過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最長不超過30日)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農村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當特別注意時效的把握;
(2)申請形式上要采取書面形式,按規定式樣提交申訴書,并且要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自己選擇仲裁委員會;
(4)申請仲裁,應當按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減、免、緩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