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81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2條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否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分員會辦事機構以及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負責處理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管理。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 同級工會的代表;
(3) 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工會代表勞動者;企業聯合會(協會)/企業家協會代表用人單位。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