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是不同的。
根據《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按照國家規定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包括雖沒有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滿1年后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所以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人事仲裁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主要包括:①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③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④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處理的其他爭議(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所以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
二、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基本相同的
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均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即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三、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管轄制度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事行政部門、用人單位的代表、聘(任)用人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省和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建。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實行分級別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分級別管轄,實行屬地管轄。
四、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均有司法救濟權利
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如對相應仲裁機構作出的的裁決不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