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的原因
勞動爭議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對對方的主張,存在不同的意見而引起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就要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應當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來表述事實,闡述主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完全不知道事實經過的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按照對立雙方提供的證據確認一個法律上的事實。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申訴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申訴請求,都應該提供證據。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證明不了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決后果。當事人提供證據,一是證明自己所主張的爭議事實存在,二是否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
舉證的形式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制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舉證的原則
為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于法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鑒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處于復議、復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后,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
舉證的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由于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雙方當事人的不對等性,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因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因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主張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因工傷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6、因職工死亡,職工家屬主張遺屬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由職工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與職工的關系及符合申訴條件。
7、因追索培訓費發生勞動爭議的,由提出的仲裁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