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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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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的7種仲裁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注意避免。這7種勞動爭議風險分別是: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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