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電話銷售人員李小姐為了完成工作指標,撥打虛假電話達20多小時,并且在上班時間多次撥打私人電話,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李小姐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該案在一中院終審宣判,法院以李小姐的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和嚴重違紀為由,判令公司無須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李小姐訴稱,其與英才華網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3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至2008年4月22日止。英才公司于2006年11月提前將其辭退,但拒絕支付各項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請求法院判令英才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共計8萬余元。
英才公司則稱,由于李小姐擔任電話銷售崗位的工作存在嚴重違紀表現,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辭退的處理決定,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3月,英才公司與李小姐簽訂了勞動合同,聘用期限至2008年。李小姐的職務為線上業務部客戶經理,即電話銷售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給客戶打電話進行拜訪及銷售。2006年11月14日,英才公司以李小姐嚴重違紀為由發出《聘用終止通知書》,通知其終止勞動合同,并于該日出具《離職證明》。2006年11月14日,李小姐進行工作交接后離開英才公司。
英才公司向每一名新員工發放《新員工入職須知》,并書面告知公司所有政策、制度可直接在公司內網收件箱(Outlook)中的公共文件夾中查詢,建議新員工了解制度中包括《員工手冊》和《員工休假制度》。英才公司的《員工手冊》還在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員工手冊》中規定,辭退適用于嚴重違紀,并規定了輕度違紀、重度違紀、嚴重違紀三種違紀類型,每類分別列舉了數種情形。重度違紀中包括:消極怠工或者上班時間作私活。嚴重違紀中包括: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以權謀私或者接受他人財物。
英才公司為證明該公司對于電話銷售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申請北京市公證處對其公司郵件系統上的有關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表明:英才公司考核管理制度之一《關于設立電話銷售人員電話考核指標的通知》于2006年2月27日在公共文件夾中進行了發布,規定電話銷售員平均每天通話總時長不低于150分鐘,客戶電話覆蓋率不低于75%,平均通話總時長不達標或電話覆蓋不達標的銷售,記重度違紀一次。同時,為保證電話服務質量,公司對通話抽樣錄音,并定期對錄音抽樣檢查,如發現有人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每周累計時長超過1個小時或未達到標準打虛假電話者,按嚴重違紀處理,公司將依照《勞動合同》和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直接予以開除。
英才公司電話錄音顯示,兩周內李小姐撥打私人電話共計83個,時長為4小時56分24秒;撥打虛假電話共計89個,時長為15小時23分13秒。根據這些電話錄音顯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撥打虛假電話的情況,同時存在上班時間內多次撥打私人電話,且通話內容與工作無關的事實。
一中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勞動管理。英才公司在2001年5月頒布的《員工手冊》及2006年3月1日開始執行的《關于設立電話銷售人員電話考核指標的通知》均對員工違規處罰作了相應規定。李小姐作為電話銷售人員,應按照該工作職責的要求履行勞動義務,其為達到工作指標打虛假電話的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及嚴重違紀行為,不符合其作為電話銷售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亦有違職業道德。英才公司有權對李小姐作出聘用終止的決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中院終審判決英才公司無須向李小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應補發李小姐11月1日至14日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