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發生的糾紛 勞動者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說,經濟補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二是醫療補助費。《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同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的規定,第47條則具體規定了經濟補償的汁算標準和方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據包括:
(1)雙方當事人應提供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2)申請人應當提供《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提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4)被申請人如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法【1994】481號)第6條、第8條、第9條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應提供本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證明;
(5)被申請人應提供申請人工作年限的有關證據;
(6)被申請人如以申請人有違紀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為由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抗辯時,由被申請人舉證;
(7)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