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勞動糾紛屬于仲裁委受理范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及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5、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7、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因返還訂金、保證金、提押金(物)發生的爭議或因辦理職工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從以上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屬于仲裁受理范圍是兜底條款即第八項,而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沒有兜底款項,因此在實踐中為了有效快速解決糾紛,只要沒有明文列舉不受理的都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