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李麗大學畢業后與某信息咨詢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成為一名房產供求信息的收集員。可是今年小李卻因工作的事煩透了心。
當時李麗與公司合同約定,公司負責解決住宿,月工資800元,今年6月,因為工作問題李麗與老板發生了爭吵,這以后,老板經常指責她工作不認真,對客戶不熱情, 7月份又把李麗的工資降到了450元。
此后,李麗多次找公司經理協商,要求恢復原有的工資,但都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李麗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要證明李麗沒有認真工作。
公司則認為:應當由李麗證明自己認真工作。
該由誰來舉證呢?
律師提示:對于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這家公司應當提供員工不認真工作的證明。如果公司無法證明,仲裁委員會就會裁決電腦公司“敗訴”。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李麗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她應當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以及降低工資的事實。
重點提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減少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3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