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于法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佐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沒有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想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鑒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處于復議、復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后,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