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以前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勞動部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兩個附件,即附件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6號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的《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以下是關于收費的規定:
第二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條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第五條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第六條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第八條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