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的時候,申請的時間是多久?有些勞動糾紛當事人不知道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已從60日改為了1年,如果要維權,就要注意時間的變化了。
據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并非絕對。
在一定條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請仲裁,這類情形包括:
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存續期間因拖欠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者可隨時提出仲裁申請。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