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如何區分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
從本質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制度與《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制 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國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在民商事領域內統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則是國家針對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在該領域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制度,其與有關國際公約所稱的仲裁并無任何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特別規定勞動爭議仲 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歸納起來,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二)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三)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四)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