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訴書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勞動爭議的書面憑證,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寫好仲裁申訴書是能否得到勞動仲裁部門受理的重要條件。仲裁申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被訴人名稱、地址,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文書的核心,應注意寫作技巧和具體運用。首先應當寫明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并重點寫明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說明被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依據法律規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所提要求的正確性、合法性。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爭議內容有幾項,必須一一列出,漏寫了的,不會受理。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訴人答辯、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人應該是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客觀情況的人。一旦明確為證人,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知作證時,不能拒絕作證,不得作偽證。
(4)申訴人本人署名或蓋章,申訴日期。寫好一份仲裁申訴書并不難,關鍵是事實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證據要確鑿。如果員工書寫確實有困難,也可以在勞動仲裁部門的指導下完成。這里,南南特別提醒:(1)申請仲裁的案件必須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務爭議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2)提出仲裁申請的,必須是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朋友、同事、家屬都不能替代申請。(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和爭議事實,有請求仲裁的具體要求和理由。(4)必須在法定申訴時效期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訴人數提交副本。如果申請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全體爭議當事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